本馆概况PROFILE

VISIT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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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nter:pm:2:00-4:00

Summer:pm:3:00-5:00

On the basis of valid certificate (id card, driving license, military card, senior certificate).

Tel:18769826226

东平“博物馆之友”章程


  第一章 总则


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“东平博物馆之友”(英译为Friends of Dongping Museum)

  第二条 东平博物馆之友是东平热心公益事业、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、非营利性的、联合性社会团体。

  第三条 东平博物馆之友的宗旨为: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推动东平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,促进东平博物馆与东平博物馆之友会员的共同进步,推动东平地方文化与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
  第四条 东平博物馆之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—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—东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东平博物馆之友的办公地址为东平县佛山街西首(东平博物馆内)。
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:

  (一)为东平博物馆事业发展出谋划策;

  (二)宣传东平历史文化,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;

  (三)开展各种文博专业交流活动;

  (四)举办专题知识讲座;

  (五)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;

  (六)组织志愿者,举办相关公益性活动;

  (七)提供其他各种文化产业服务。


  第三章 会员


 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,以“东平博物馆之友会员证”为身份证明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(三)热心公益事业、热爱地方历史文化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[可到东平博物馆索取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

  (二)由团体发放会员证书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

  (一)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会员有权对团体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,并行使监督权;

  (三)会员可自由退会;

  (四)可以免费参观东平博物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,购买东平博物馆出售的书刊及纪念品可享受八折优惠;

  (五)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、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、展销活动;

  (六)免费参加本馆举办的专题知识讲座;

  (七)可以凭会员证阅读、查阅东平博物馆资料室资料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 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  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  (三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;

  (四)对本馆展览、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;

  (五)认真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预先书面通知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一年内不参加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 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东平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
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(七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报东平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[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]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 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东平民政局和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财务审计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 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,并报东平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如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。

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,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东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东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东平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  第八章 附则


 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东平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